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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中華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Chinesa”,英文名稱:“Chines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8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立足澳門,發揮澳門在兩岸間的橋樑作用,推動兩岸關係穩步發展,加強兩岸四地的交流互動;團結世界各地華人,增加彼此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科技等領域的瞭解和溝通;促進中華民族的融和,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以及為弘揚華夏文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八、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發起人

本會發起人為謝志偉、崔世平、何厚炤。

第十九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